销售假冒槟榔袋案一审宣判

2026-10-16

来源:湖南省槟榔行业协会 · 原文发布日期:2026-10-16

销售假冒槟榔袋案一审宣判

三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获刑

 

近日,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,郭某、周某、李某三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,郭某为对外销售假冒“湘潭铺子”“口味王”“和成天下”等注册商标品牌槟榔袋,租用位于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何老屋组的房屋作为囤货仓库,购入喷码机,用于给假冒槟榔袋喷码。其后,郭某雇佣李某、周某负责喷码、打包、发货等工作。周某、李某还在槟榔业务微信交流群内发布槟榔包装袋销售广告招揽客户,收到客户订单后转发给郭某,由郭某安排发货。

 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接到案件线索后,迅速牵头成立专案组,联合多个基层派出所开展案件侦办,深入追查涉案包装袋流向市场的线索,多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。经过三个多月的跟踪研判,专案组锁定犯罪嫌疑人,果断开展收网行动,在作案现场依法扣押喷码机1台、疑似假冒槟榔袋共计422920个以及手机1部。

 经审理查明,郭某销售假冒“湘潭铺子”“口味王”“和成天下”系列槟榔袋共计3291966个,非法获利约70余万元;李某销售上述假冒槟榔袋共计86275个,非法获利约3.7万余元;周某销售假冒槟榔袋共计3047566个,非法获利约12万余元。

 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郭某、周某、李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;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;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.7万元。(何俊杰)

 

本文经授权转载,内容来自原文。

阅读原文 · 湖南省槟榔行业协会

推荐阅读

查看全部文章
昊跃科技:第二生产基地即将投产
2026-10-28

昊跃科技:第二生产基地即将投产

昊跃科技:第二生产基地即将投产 10月28日,湘潭昊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基地的主要设备安装进入尾声,基地即将投入试运行,标志着昊跃科技已跃上全流程日产1000件槟榔制品的台阶。

微信客服